個人獨資企業是一種很古老的企業形式,至今仍廣泛運用于商業經營中,其典型特征是個人出資、個人經營。個人自負盈虧和自擔風險。那么個人獨資企業債務如何承擔呢?下面由天津企業法律顧問在本文詳細介紹。
個人獨資企業債務如何承擔?
1、個人獨資企業屬于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2、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該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享有所有權。
3、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4、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5、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6、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破產的,投資人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解散的有五年保護期。
7、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投資及所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配偶需承擔連帶責任。
8、個人獨資企業轉讓的,個人認為轉讓人和受讓人對于轉讓前企業的債務均應承擔連帶責任。
9、個人獨資企業繼承的,清償債務以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相關法條鏈接
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二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二十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三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三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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